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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总工会
西安市工商业联合会
西安市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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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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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发〔2014〕77号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总工会 西安市工商业联合会
西安市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关于加强非公有制
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就业的主要渠道,对促进和谐劳动关系至关重要。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机制不健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制度尚未建立,属于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区。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组织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切实贯彻落实《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结合新时期调解仲裁工作“鼓励和解、强化调解、完善仲裁、诉讼救济、最大限度通过非诉方式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总体思路,加大矛盾排查化解力度,力争两年内,在大中型企业普遍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小型微型民营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在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长效机制,形成企业、商会(协会)、乡镇街道调解组织与仲裁机构协调配合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网络,建设一支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调解员队伍,逐步实现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全覆盖,努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调解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调解组织机构建设
在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领导下,各级工会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协调,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配合,共同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和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指导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统一称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组建工作从2014年4月份开始启动,力争年底前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率达20%以上。
(二)调解组织组成人员
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指定)、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组成,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负责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未组建工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主任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商会(协会)调解组织的成员由工会代表、商会(协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组织要有专职化的调解工作人员、专门的工作场所,专职调解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名,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兼职调解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企业应予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三)调解组织调解范围
非公有制企业调解组织主要负责调解该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已参加商会(协会)且自身未成立调解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由商会(协会)调解组织调解处理。未参加商会(协会)且自身未成立调解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发生劳动争议,由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处理。
三、调解工作范围及程序
(一)调解范围
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商会(协会)调解组织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调解工作程序
1.申请调解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2.受理调解程序:调解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后,应及时予以审查,4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受理的调解申请,应调解处理;对于不予受理的调解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调解处理程序:调解委员会对已受理的调解申请,交由调解员负责主持调解。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案。调解期间,当事人一方申请变更调解诉求、撤销调解诉求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调解的,从中断时起,调解期限重新计算。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应制作笔录,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记录在案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
4.未经调解案件处理程序:仲裁委员会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可以向当事人提出调解建议,引导其通过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就近就地解决争议。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确认和解协议的申请,调解组织应及时受理,对合法的和解协议,可以出具调解协议书。如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核,履行必要法律程序,可依法制作仲裁调解书。
5.经调解不成转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后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向当事人出具调解建议书。当事人持调解建议书60日内向管辖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调解委员会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
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推举3-5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对于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突发性争议案件,调解委员会在积极调解稳控的同时,要第一时间报告上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及相关部门。
2.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新形势下稳定劳动关系、加快非公有企业发展、保证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一个预防功能好、处理渠道多、执行能力强、上下联通、左右衔接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
(二)加大宣传,共同推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同工商业联合会(协会)的协调配合,加大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企业认真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好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内部调解工作网络,不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能力,共同推进非公有制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
(三)组织实施,加强培训。调解人员应选任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工商联组织要发挥职能优势,定期对调解人员集中组织培训或参加市区县组织的调解员培训,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调解人员经考试合格,待企业、商会(协会)成立调解组织并完成备案手续后,统一颁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共同印制的调解员资格证书。
(四)推广经验、以点带面。根据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有关精神,各部门应相互配合,积极开展非公有制企业调解组织规范化试点工作。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业联合会(协会)各推荐2家符合条件的示范企业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市人社局、工商业联合会(协会)确定后,进行规范化试点。待示范企业经验收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颁发企业调解组织建设示范单位铜牌,在表彰奖励的基础上向全市推广。
2014年下半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协会)、市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将联合对全市非公有制企业调解组织的组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组建工作滞后,措施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组建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企业管理不善,因劳动纠纷引发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追究其企业领导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总工会
西安市工商业联合会 西安市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
2014年3月19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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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总工会
西安市工商业联合会
西安市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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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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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发〔2014〕77号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总工会 西安市工商业联合会
西安市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关于加强非公有制
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就业的主要渠道,对促进和谐劳动关系至关重要。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机制不健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制度尚未建立,属于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区。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组织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切实贯彻落实《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结合新时期调解仲裁工作“鼓励和解、强化调解、完善仲裁、诉讼救济、最大限度通过非诉方式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总体思路,加大矛盾排查化解力度,力争两年内,在大中型企业普遍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小型微型民营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在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长效机制,形成企业、商会(协会)、乡镇街道调解组织与仲裁机构协调配合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网络,建设一支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调解员队伍,逐步实现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全覆盖,努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调解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调解组织机构建设
在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领导下,各级工会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协调,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配合,共同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和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指导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统一称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组建工作从2014年4月份开始启动,力争年底前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率达20%以上。
(二)调解组织组成人员
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指定)、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组成,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负责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未组建工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主任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商会(协会)调解组织的成员由工会代表、商会(协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组织要有专职化的调解工作人员、专门的工作场所,专职调解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名,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兼职调解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企业应予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三)调解组织调解范围
非公有制企业调解组织主要负责调解该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已参加商会(协会)且自身未成立调解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由商会(协会)调解组织调解处理。未参加商会(协会)且自身未成立调解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发生劳动争议,由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处理。
三、调解工作范围及程序
(一)调解范围
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商会(协会)调解组织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调解工作程序
1.申请调解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2.受理调解程序:调解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后,应及时予以审查,4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受理的调解申请,应调解处理;对于不予受理的调解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调解处理程序:调解委员会对已受理的调解申请,交由调解员负责主持调解。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案。调解期间,当事人一方申请变更调解诉求、撤销调解诉求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调解的,从中断时起,调解期限重新计算。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应制作笔录,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记录在案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
4.未经调解案件处理程序:仲裁委员会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可以向当事人提出调解建议,引导其通过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就近就地解决争议。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确认和解协议的申请,调解组织应及时受理,对合法的和解协议,可以出具调解协议书。如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核,履行必要法律程序,可依法制作仲裁调解书。
5.经调解不成转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后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向当事人出具调解建议书。当事人持调解建议书60日内向管辖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调解委员会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
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推举3-5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对于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突发性争议案件,调解委员会在积极调解稳控的同时,要第一时间报告上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及相关部门。
2.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新形势下稳定劳动关系、加快非公有企业发展、保证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一个预防功能好、处理渠道多、执行能力强、上下联通、左右衔接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
(二)加大宣传,共同推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同工商业联合会(协会)的协调配合,加大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企业认真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好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内部调解工作网络,不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能力,共同推进非公有制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
(三)组织实施,加强培训。调解人员应选任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工商联组织要发挥职能优势,定期对调解人员集中组织培训或参加市区县组织的调解员培训,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调解人员经考试合格,待企业、商会(协会)成立调解组织并完成备案手续后,统一颁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共同印制的调解员资格证书。
(四)推广经验、以点带面。根据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有关精神,各部门应相互配合,积极开展非公有制企业调解组织规范化试点工作。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业联合会(协会)各推荐2家符合条件的示范企业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市人社局、工商业联合会(协会)确定后,进行规范化试点。待示范企业经验收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颁发企业调解组织建设示范单位铜牌,在表彰奖励的基础上向全市推广。
2014年下半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协会)、市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将联合对全市非公有制企业调解组织的组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组建工作滞后,措施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组建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企业管理不善,因劳动纠纷引发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追究其企业领导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总工会
西安市工商业联合会 西安市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
2014年3月19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