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章程
为了规范本会活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西安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THE UNITED ASSOCIATION OF XI’AN ENTERPRISE AND ENTERPRISER 英文缩写:UAXAEE。
第二条 本会是由企业和企业家、企业团体、行业性企业团体、企业家团体、社会知名人士、热心支持企业发展的科技工作者、管理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本会章程所称的企业家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为企业、企业家服务为宗旨,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西安的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第五条 本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西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上述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西安市明光路166号西安工业设计产业园凯瑞B座A16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推动有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体系的建设。积极做好市委、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拟定调研课题,组织专题讨论,提交调查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参考依据。
(二)围绕我市经济工作中心和企业改革发展的重点,协助市委、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加速企业的资本股份化、技术创新化、管理科学化、融资多元化、产业规模化、经济贸易国际化的进程。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为企业参与国内外竞争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项目评估、审核论证和信息服务,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和企业家协调劳动关系,参加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西安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参加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司法局、西安市总工会组成的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推动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以及工资集体协商等工作。
(四)组织和参与我市企业与国内外企业及其它社会组织开展和举办企业咨询、管理培训、刊物出版、经济合作、招商引资、考察交流、商贸洽谈、产品展销、信息交流等中介服务工作。
(五)总结、宣传和推广优秀企业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施名牌战略,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向国内外厂商推荐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有竞争力的品牌和产品;为企业所需专业人才、科技开发、资产评估、注册验资、投资融资、产权界定、广告宣传等提供中介服务。
(六)促进企业现代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科技进步、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增强企业家及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七)探索、研究新形势下企业改革的发展方向和新的运行机制,组织推广企业的管理经验和成果,宣传表彰在经济发展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优秀企业及企业家。提高我市企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推进企业做强做大。
(八)参加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及省企业家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加强与我省兄弟市及全国副省级城市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九)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我市百强企业排序工作并发布百强企业分析报告。同有关部门一起积极做好我市优秀企业家的评选工作。
(十)努力发挥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与公众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者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
(一)在西安市各种合法的所有制企业;
(二)行业性、区域性社会团体;
(三)市、区、县相关社团组织;
(四)科研单位及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个人会员:
(一)热爱企业工作并在企业各项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
(二)本会团体会员现任负责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代表);
(三)非团体会员的企业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附单位或个人情况简介);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颁发统一编号的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未经本会同意,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去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通过名誉会长、荣誉会长;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工作计划和发展策略;
(六)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主持。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再继续担任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或者由理事自行辞职,报本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行驶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非驻会的副秘书长,各职能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推荐、提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人选。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履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但因工作需要继续任职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是副会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和审查联合会工作报告;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研究解决秘书长提出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适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受委托项目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前款规定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本会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管理和处置本会及所属单位资产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含各部门、下设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由秘书长统一负责管理,经费和资产的使用须符合本会的章程和业务范围及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劳动薪酬和相关补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必须修改本会章程个别条款时,可以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确认。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会员 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非驻会的副秘书长,各职能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推荐、提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人选。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履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但因工作需要继续任职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是副会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和审查联合会工作报告;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研究解决秘书长提出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适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受委托项目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前款规定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本会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管理和处置本会及所属单位资产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含各部门、下设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由秘书长统一负责管理,经费和资产的使用须符合本会的章程和业务范围及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劳动薪酬和相关补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必须修改本会章程个别条款时,可以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确认。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会员 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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